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阮占江 帥標 通訊員 李艷
5月12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謝金海、劉泰等八人,楊書平等二十人涉黑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謝金海等1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湖南海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泰公司)作為岳陽市中心城區(qū)唯一的機械化定點屠宰企業(yè),開始試營業(yè)。同年3月至2018年底,謝金海、劉泰、楊書平以海泰公司為依托,設立調查隊,利用暴力威脅、恐嚇等方式對購進非海泰公司產品的經銷商進行打壓,共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詐騙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致2人重傷、3人輕傷、19人輕微傷、20余臺車輛損壞,逐步形成非法控制岳陽城區(qū)生豬、牛、羊肉銷售市場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謝金海指使沈玉珊使用私人賬戶,將公司部分收入進行賬外循環(huán),以商養(yǎng)黑。
該犯罪組織長期以來欺行霸市,嚴重破壞了岳陽城區(qū)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中,謝金海負責整個組織的運轉及決策;劉泰是該組織的發(fā)起者、創(chuàng)建者;楊書平直接領導該組織,具體指揮實施了大部分違法犯罪活動,并以海泰公司代表的身份進行事后協(xié)調。
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謝金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9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6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書平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7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人員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謝金海、劉泰、楊書平等人不服,提起上訴。岳陽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審閱卷宗材料,組織對謝金海、劉泰二上訴人開庭審理,審查其他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訊問其他上訴人,聽取各辯護人意見,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岳陽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