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論
□ 莫紀宏
近日舉行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推動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走深走實,完善海外綜合服務體系。全面和準確地把握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上述精神就是要在推動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走深走實過程中,完善包括涉外法律服務在內的“海外綜合服務體系”,為“走出去”的中國企業(yè)和公民打造牢固可靠的合法權益保護屏障。為此,必須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盡快形成覆蓋全面、服務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將涉外公共法律服務與社會化法律服務有機結合起來,以法律服務引導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有序推進,確保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實施建立在公正高效的法治保障基礎之上。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加強涉外法律工作”,自此,用法律來解決涉外事務,成為對外開放工作的重要方針。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提出了“加強涉外法治工作”的政策主張。
從“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到“加強涉外法治工作”,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卻反映了在依法處理涉外法律事務方面的指導思想的變化?!吧嫱夥晒ぷ鳌敝饕€是著眼于制定相對較為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guī)來為涉外法律事務的處理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涉外法治工作”則不僅要關注涉外立法,更重要的是要在涉外執(zhí)法、涉外司法等方面下功夫,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讓“走出去”的中國企業(yè)和公民切切實實地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以及能夠通過具有實效的法律服務來幫助他們在海外切實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fā)展、保障善治。據上可見,從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僅在國內法治建設領域推出全面依法治國的各項重要舉措,而且將法治價值延伸到了“國外”“境外”,提出了依法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明確思路。
2023年11月27日下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發(fā)表的重要講話中,全面和系統地闡述了涉外法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重要環(huán)節(jié)和重點、重要舉措等涵蓋涉外法治建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在“涉外法治體系”這樣的理論高度來擘畫涉外法治工作的全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聯動性強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國內和國際,統籌發(fā)展和安全,堅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zhàn)略性布局、整體性推進,加強頂層設計,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要堅持立法先行、立改廢釋并舉,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guī)體系。要建設協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提升涉外執(zhí)法司法效能,推進涉外司法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積極發(fā)展涉外法律服務,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要深化執(zhí)法司法國際合作,加強領事保護與協助,建強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鏈。要強化合規(guī)意識,引導我國公民、企業(yè)在“走出去”過程中自覺遵守當地法律法規(guī)和風俗習慣,運用法治和規(guī)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我們要深入學習貫徹上述重要論述中的三大方面內容:一是把涉外法治工作視為“系統工程”,將法律服務首次納入了法治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中,與立法、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處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二是強調要“積極發(fā)展涉外法律服務”,培養(yǎng)一批國際一流的“律師事務所”;三是提醒“走出去”的中國企業(yè)和公民要注重運用法治和規(guī)則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對于國內法治建設主要側重于立法、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四個重要法治環(huán)節(jié)的工作來說,在處理涉外法律事務過程中,由于國家的執(zhí)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無法有效地跟進中國企業(yè)和公民走出國門,因此,一旦“走出去”的中國企業(yè)和公民在國外和境外遇到自身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最現實和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向中國企業(yè)和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來幫助中國企業(yè)和公民運用法治和規(guī)則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為了進一步突出涉外法律服務在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地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作了全面戰(zhàn)略部署和安排,強調要建立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yǎng)的工作機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規(guī)體系和法治實施體系,深化執(zhí)法司法國際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等司法審判制度。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積極參與國際規(guī)則制定。上述規(guī)定有兩個重要的亮點值得充分關注,一是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確認了涉外法治工作由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務和法治人才培養(yǎng)“六個環(huán)節(jié)”組成,這就大大豐富了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法治環(huán)節(jié)包括立法、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四環(huán)節(jié)”的法治內涵,拓展了法治價值作用的領域,把法律服務和法治人才培養(yǎng)作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事項,進而推動了國內法治中的法治功能的“外溢”。二是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突出了要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以適應中國企業(yè)和公民參與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的需要。
事實上,涉外法治建設是涉及“一體兩面”的涉外法律事務,既包括外國企業(yè)和公民到中國境內來投資和從事貿易活動,需要通過健全涉外法律法規(guī)體系來有效保證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yè)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又包括中國企業(yè)和公民“走出去”在境外需要在尊重所在國法律法規(guī)前提下,按照國際法的基本規(guī)則以及中國國內法治價值的指引,來有效地主張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論是“請進來”,還是“走出去”,涉外法律事務的當事人都需要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法治為了人民的原則出發(fā),對“走出去”的中國企業(yè)和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首先應當是外交或外事部門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可以通過在駐外使領館設立“法務”工作機構來為中國企業(yè)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此外,在駐外使領館服務條件有限的情形下,可以大力發(fā)展社會性法律服務,鼓勵中國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走出國門,建立綜合性的法律服務機構,與“法務”工作機構相互配合,形成一個為中國企業(yè)和公民提供有效法律服務的法律服務網絡。對于“請進來”的外國企業(yè)和公民,如果在中國境外遇到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形,也可以通過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和境外法律服務機構在中國境內注冊營業(yè)的方式來為本國企業(yè)和公民在華維權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此外,中國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事務所也可以開辟專門為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yè)和公民維權的法律服務渠道,形成以國際合作為基礎的涉外法律服務全球網絡。
總的來說,在涉外法治工作中,涉外法律服務和涉外司法相對于涉外立法、涉外執(zhí)法更具有法律服務上的實效,因此,在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的過程中,要把涉外法治建設的重點放在構建審判、仲裁與調解“三位一體”的司法體制機制上,還要重點關注涉外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地位和在處理涉外法律事務中的主渠道作用。要推動涉外公共法律服務與社會化法律服務的有機融合和相互借力,要構建全球性的涉外法律服務體系,以滿足不斷增加的涉外法律服務需求,提升依法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聯合黨委書記、法學研究所所長)
編輯:劉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