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記者 焦艷
2021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地方個人破產立法,旨在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提升營商環(huán)境,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特別是創(chuàng)業(yè)失敗者,提供重新出發(fā)的機會。7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第一宗同時亦是全國第一起裁定批準個人重整計劃的案件。經由破產重整程序,債務人梁某與債權人達成協(xié)議,未來三年內償還75萬元本金,利息和滯納金將獲得免除。個破首案作為我國破產制度改革的標志性事件,為填補我國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空白邁出關鍵一步。
促誠信債務人獲得經濟“再生”
今年35歲的梁某,2018年與朋友共同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業(yè)期間,梁某通過向銀行、網絡貸款公司借款來解決資金問題。因經營不善,未能實現(xiàn)盈利,加上受疫情影響,梁某最終無法清償75萬余元借款。
2021年3月1日,國內首部地方個人破產法規(guī)《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其中第二條規(guī)定: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xù)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4月27日,梁某選擇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重整申請。梁某說,由于自己不懂個人破產有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序,他在最初申請時直接在“深破繭”小程序上選擇了第一個選項“清算”,后來了解到重整程序適用于有未來可預期收入的債務人。而梁某當前每月收入約2萬元,有未來可預期收入,選擇重整程序更適合自身訴求。
5月11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其個人破產重整一案。7月2日,梁某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深圳中院作出的裁定書顯示,經破產管理人測算,在破產清算情形下,梁某債權人的普通破產債權的受償率約為33.34%;在重整情形下,普通破產債權的受償率約88.73%。符合《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關于重整清償比例不低于破產清算清償比例的規(guī)定。
7月19日,梁某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裁定書,裁定批準其重整計劃。這意味著,未來三年,梁某夫婦除保留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工作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承諾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如梁某不能嚴格執(zhí)行重整計劃,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破產清算。為了盡早促進債務人經濟上的“再生”,法院在批準重整計劃的同時,解除了對債務人消費行為、任職資格的限制。
數(shù)據(jù)顯示,截至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共收到615宗個人破產申請,清算申請533宗,其中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23宗;重整申請48宗;和解申請34宗。深圳中院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進入立案審查的30宗申請中,已經正式受理了7宗,梁某破產重整案正是其中之一。
為何梁某的破產申請能獲準?曹啟選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合議庭認真審查了梁某的材料,聽取了他的陳述,經過管理人調查證實,梁某所申報的內容和法院查實的內容相吻合,符合“誠實而不幸”這個條件。曹啟選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誠實而不幸”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債務人申報財產,債權人申報債權,管理人調查核實,債權人會議審議,并按重整計劃、和解協(xié)議清償或者通過免責期考察,經過社會監(jiān)督,法院才會裁定許可免責,認定其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個人破產制度并非縱容老賴
個人破產制度一方面給予誠信債務人喘息的機會,另一方面如何將行為不端的欠債人和妄圖逃脫債務的“老賴”阻擋在制度的門檻之外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是一套“組合拳”。一是,并非所有的人都能申請個人破產,它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申請,而且債務人要自愿提出申請,法院要作嚴格審查。通過申報和嚴格審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賴和真正需要個人破產的人給區(qū)分開來。二是,通過個人破產的申請、申報、審查程序,法院還可以識別、發(fā)現(xiàn)老賴以及失信無信之人,對于老賴或失信無信之人,各種限制、處罰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記者看到,《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以避免惡意逃債。一是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準確登記個人破產重大事項,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信息;二是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fā)現(xiàn)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jù)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三是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時,發(fā)現(xiàn)申請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四是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五是債務人違反條例規(guī)定,存在第一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七種行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充分發(fā)揮管理人在個人破產中的作用
當前,破產管理人在企業(yè)破產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已有共識。同樣,我國個人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作為專業(yè)人員的介入十分必要。為此,《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建立起“法院裁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zhí)行、公眾監(jiān)督”四位一體的破產辦理體系,其中組建“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是一大亮點。
據(jù)悉,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主要負責個人破產管理人管理、實施破產信息登記和信息公開制度、提供破產事務咨詢和援助服務、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辦理個人破產事務的協(xié)調機制。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的成立,一方面,對加強府院聯(lián)動、部門協(xié)同,提高個人破產案件辦理質效,保障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順利落地實施;另一方面,對破產行政事務進行專業(yè)化、集約化管理,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多的專業(yè)支持和協(xié)助,對于激發(fā)經濟活力,營造穩(wěn)定公平、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推進深圳先行示范區(qū)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陽光對此建議,應進一步優(yōu)化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的職責定位和專業(yè)人員配備,充分發(fā)揮其在破產申請前的輔導、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誠信狀況調查、債務人行為限制措施的落實、破產和解、個人破產信息登記系統(tǒng)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讓破產事務管理署和法院之間形成分工明確、有機協(xié)作的緊密關系,共同辦理好個人破產案件。另外,亟待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個人破產管理人隊伍。深圳的破產管理人隊伍和機制建設都走在全國前列,由于個人破產案件不同于企業(yè)破產案件,個人破產管理人應加強學習,個人破產管理人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亦要高度重視。
編輯: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