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出臺海南離島免稅購物新政
4月1日起增加兩種提貨方式
本報北京3月22日訊 記者蔡巖紅 近日,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4月1日起,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增加“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提貨方式。
根據(jù)公告,離島旅客憑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和離島信息在海南離島免稅商店(不含網(wǎng)上銷售窗口)購買免稅品時,除在機場、火車站、碼頭指定區(qū)域提貨以及可選擇郵寄送達或島內(nèi)居民返島提取方式外,可對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選擇“擔保即提”提貨方式,可對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且在本公告附件清單內(nèi)的免稅品選擇“即購即提”提貨方式。使用“擔保即提”“即購即提”方式購買的離島免稅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應一次性攜帶離島,不得再次銷售。
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可選擇“擔保即提”方式提貨,離島旅客除支付購物貨款外,在向海關提交相當于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擔保后可現(xiàn)場提貨。此方式下所購免稅品不得在島內(nèi)使用。經(jīng)海關實物驗核通過且購物旅客本人已實際離島的,海關退還擔保。對于購物旅客本人自購物之日起超過30天未離島、未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免稅品或未通過驗核的,相關擔保直接轉為稅款。
公告明確,離島旅客使用上述兩種方式提貨,自購物之日起,離島時間不得超過30天(含);對于超過30天未離島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三年內(nèi)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品。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