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 余曉東 黃森平
一名中年女性在跳廣場舞時,不慎從舞臺摔落,摔成九級傷殘,這個責任誰來承擔?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2021年1月13日,王某某及其同伴在深圳民法公園舞臺上跳舞,上午11時許,王某某邊用手機拍照邊后退,結果不慎從舞臺邊緣臺階處摔落受傷。其同伴呼叫保安后,保安將王某某背到警務室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王某某送至醫(yī)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王某某被認定為九級傷殘。
王某某認為,舞臺左、右、后均未有任何安全防護設施,也沒有任何安全標志,這才導致摔傷事故的發(fā)生。
2021年10月11日,王某某向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深圳市龍華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為由,要求被告支付九級傷殘賠償金、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深圳市龍華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而被告辯解理由充分且能提供相應證據:被告已提供相應舞臺高度照片、設計單位關于舞臺階梯設計問題的回復、設計單位資質等,證明案涉舞臺設計符合相關安全規(guī)范;案涉舞臺邊緣已進行壓邊處理,足以識別;案涉事故發(fā)生時間為上午11時許,光線充足、視野良好,足以看清現場環(huán)境狀況;案涉事故發(fā)生后,保安已及時采取撥打120等措施予以救助;根據被告提交的監(jiān)控視頻,可證明原告是因邊用手機拍照邊后退,未注意舞臺邊緣臺階而摔傷。
綜上,可以認定被告作為公園的管理者,提供了符合安全規(guī)范的舞臺,對突發(fā)情況處理亦無不當之處,已盡到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活動時應當注意周邊環(huán)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為,因自身不慎摔傷的法律后果,應當自行承擔。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負有預防危險發(fā)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也有合理界限。如果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采取了必要措施防范危險的發(fā)生,已盡到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則對場所內的傷亡事件不應承擔責任。
本案中,涉案公園系開放的免費公益性公共場所,決定了公園管理者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有限性,被告作為管理者已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場所,事發(fā)后又及時提供了相應的救助義務,原告系邊拍照邊后退、未注意周邊環(huán)境不慎跌落臺階而摔倒受傷。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在臺階附近后退拍照的危險性,但原告卻忽視危險的存在,其相應損失系由自身過錯行為造成,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法院嚴格按照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有利于提醒廣大社會公眾注意自身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提高人民群眾在公共場所正當行為以避免傷亡事件發(fā)生的風險意識,糾正“誰受傷誰有理”的不良傾向。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編輯:邢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