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黎明
蘇軾是中國最為著名的歷史文化名人之一,他的成名作應是公元1057年參加科舉省試撰寫的策論《刑賞忠厚之至論》。他在文中信手拈經擷要,闡發(fā)明德慎罰思想,主考官梅堯臣、歐陽修對此大加贊賞。1071年,蘇軾送給弟弟蘇轍一首《戲子由》詩,其中寫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意思是說讀書萬卷而不讀法律,也沒有治國之術讓君主成為堯舜那樣的圣君。像蘇軾這樣有較高法律素養(yǎng)的官吏,在我國古代不勝枚舉。歷朝統(tǒng)治者都注重對官吏的法制教育,促使官吏帶頭知曉并遵守法律。這是強化吏治,保證法令統(tǒng)一而有效實施,維護統(tǒng)治秩序的重要舉措,其中有許多做法對于今天仍有一定的鏡鑒作用。
一是在“律博士”“律學”和“官方注律”推動下,讀律與斷獄相貫通。中國古代地方行政與司法合一,秦朝專門編制了《法律答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作出明確解釋,為官吏學習和運用法律提供權威依據。自魏晉始,專設“律博士”,掌管官吏的在職法律訓練,并對即將為士的國子監(jiān)或太學生提供法律專業(yè)教育,一直到元朝才遭廢棄。以西晉張斐、杜預注解《泰始律》為標志,古代官方注律興起,所作的注文與律文一同頒行天下,十分便于官吏習律。唐代的官吏法制教育制度達到了前代所未有的高度,一度在國子監(jiān)中設立“律學”,為國子六學之一,而《唐律疏議》這一官方注律的巔峰之作則是官吏的經典律學讀本。唐高宗特意下詔,命內外百司“以當司格令,書于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營造一種官吏抬頭見法、隨處習法的氛圍。大詩人白居易精通律令,撰寫的《百道判》案例集成為明法科舉子應試的絕佳參考文本。
二是在“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價值觀念支配下,經義與律令相兼習。漢武帝確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后,儒家經義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經律兼習成為中國古代官吏法制教育的基本模式。而且漢代以后,主流認為“經”是道而“律”是術,“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對官吏的要求重在“通經”。宋哲宗時期,司馬光在《起請科場札子》中講到:“夫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p>
三是在把“明法”情況納入職官管理的加持下,治法與治吏相促進。秦朝把明曉律令作為區(qū)分良吏與惡吏的標準。漢代武帝時,令舉賢才,把“明習法令,足以決疑”作為其中一科。隋朝建立科舉取士制度,唐宋設立“明法科”,對后世的官吏法制教育產生了深遠影響。宋代把法律作為“理國之準繩”,宋神宗要求凡要考取進士科的,不但要在禮部省試時考律義兩道,就是在本州府參加鄉(xiāng)試時也要考律義一道,致使“天下爭誦法令”。明清對官吏“講讀律令”作出制度安排?!洞竺髀伞穼ⅰ爸v讀律令”列于吏律公式首位,規(guī)定“凡國家律令……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到年終都要由中央和地方監(jiān)察官員對官吏的知律情況進行考核,不能講解、通曉律意者,將給予處罰;敢對成法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者,處斬?! ?/p>
四是在官吏讀書讀律的帶動下,民眾與官吏相呼應。秦朝堅持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在重點加強對官吏法制教育的同時,又要求使民知法,這樣一來,“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明代非常注重對民眾的法制宣傳教育,朱元璋將所定律令當中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使民家喻戶曉。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