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黎明
在《韓非子·十過》《韓非子·飾邪》《呂氏春秋·權(quán)勛》和漢代劉向編纂的《說苑》等中,都講述了“谷陽獻酒”的故事。大意是:春秋時期,楚共王和晉厲公在鄢城交戰(zhàn)。戰(zhàn)斗打到激烈的時候,楚國掌管軍政的司馬子反渴了想找水喝,年輕的侍從谷陽知道子反嗜酒,拿起酒送過去。子反說:“哼,拿開!這是酒。”谷陽說:“這不是酒。”子反就接受了并不停地喝了起來,結(jié)果喝醉了。最終楚軍被打敗,楚王撤兵,回去后將子反斬首示眾。對此,韓非講,谷陽進酒時,他的內(nèi)心是出于忠愛子反的,而結(jié)果恰恰是殺害了子反。因此他認為,“小忠不可使主法”“行小忠,則大忠之賊也”。韓非把小忠看作治國易犯的“十過”之一,列“十過”之首;并把小忠和占卜、智巧一并列為治國邪術(shù)、“法治”大敵,認為必須進行整飭。
法家主張“任法去私”,而小忠就是私,小忠不去則大忠不至、“法治”不行。面對禮崩樂壞、天下紛爭的局面,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國”的救世方案。在這套方案中,主張“公天下”,公私觀是極為重要的理論基石。法家先驅(qū)管仲主張,“為人君者中正而無私,為人臣者忠信而不黨”。慎到提出,“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主張君主為公任法,而不能行私自任。在商鞅看來,法是“利天下之民”,提出“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要求君主“任法去私”“不以私害法”,不能受私利、私情、私惠、私譽的干擾。韓非作為法家集大成者認為,“自環(huán)者謂之私,背私謂之公?!薄懊髦髦溃孛饔诠街?,明法制,去私恩。”“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币簿褪钦f,圍繞自己、為個人利益打算的就是私,超越個人利益的就是公。圣明君主的治國之道是公私分明,忠于法,而這個法又忠于民心。從法家所處的時代背景和所提出的理論體系看,富國強兵、統(tǒng)一天下、盡快結(jié)束戰(zhàn)亂和分裂,是當(dāng)時各國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是全天下的普遍愿望和人心向背之所在,也是法家“以法治國”的價值追求之所在。法家認為,法不代表任何個人的利益和意志,實行“法治”要求把個人利益置于國家根本利益之下,服從這個大局就是大利大忠,反之就是小利小忠,就是私。他們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而小忠之人不以大局為重,心思用在投主所好上,曲意逢迎,往往導(dǎo)致主子以身犯法。他們還認為國家“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強弱”,而小忠之人不講國家大是大非,只講個人利害得失。法家主張變法圖強,而變法不僅觸動舊貴族的個人利益,還會損害公眾的眼前利益,變法的過程就是去小利求大利、去小忠行大忠的過程,就是實現(xiàn)和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過程。這樣的忠就是忠于君主、忠于社稷、忠于法律的統(tǒng)一,并要求君主也要忠于社稷、忠于法律。
法家代表人物大都不僅是言者,還是行者,是去小忠行大忠的身體力行者。鄭國執(zhí)政、法家先驅(qū)子產(chǎn)面對改革初期罵聲四起的艱險局面,迎難而上,擲地有聲地講“茍利社稷,死生以之”。商鞅在變法中奮不顧身、以身殉道,沒有選擇明哲保身。韓非不聽堂谿公的勸告,懷著“法治”利國利民的信念,明知“危于身而殆于軀”,而“不忍向貪鄙之為,不敢傷仁智之行?!彼麄儾惶搨?、不懦弱、不自私,往往與小忠之人這一大忠之賊、“法治”之?dāng)硠莶粌闪?,堪稱孟子所講的“法家拂士”。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