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全
李某2021年5月起在某服飾公司從事攝影工作,當年7月因妻子待產,李某回老家陪產15天后回到公司,雙方重新約定了工資標準,4個月后李某離職。經仲裁程序前置后,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服飾公司支付護理假工資,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李某15天護理假工資。日前,蘇州中院披露了這起案例。
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男性陪產護理假,是育兒假的重要內容。2019年4月,國務院發(fā)布《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fā)展的指導意見》以來,不少地方立法建立了男性陪產護理假制度。其中《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于15天。這意味著,男職工在陪產護理期間,企業(yè)不得任意剝奪其薪酬待遇。
然而,現實中一些企業(yè)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量,要么不準許男職工休陪產護理假,要么在其自行休陪產護理假后不支付其間的薪資,以致不少男職工面對陪產護理假不敢休。蘇州中院披露的上述典型案例中,李某向不支付休陪產護理假薪資的“東家”叫板,并打贏了維權官司,這對激勵更多男職工主動維護自己陪產護理權利、倒逼企業(yè)落實男性陪產護理假具有導向意義。
生育孩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女職工在生孩子期間,需要丈夫必要的護理,這是基本常識。因此,在賦予女職工休產假權利的同時,也應依法讓男職工在此期間享有休陪產護理假的權利。這不僅是降低職工家庭生育成本、激發(fā)生育愿望的現實需要,也是關乎國家人口戰(zhàn)略的大事。企業(yè)應把全面落實男性陪產護理假制度的責任扛在肩上,而不能只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少數企業(yè)逆法而行,故意在男職工休陪產護理假方面“使絆子”,除了企業(yè)為降低用工成本想方設法規(guī)避法定義務外,男職工依法維權意識的不足,也是不容忽視的誘因。從現實情況看,不少男職工都知曉自己享有休陪產護理假的權利,但往往出于怕麻煩、休假期間的工資不多用不著較真的考慮,而缺乏維權的主動性。如此消極對待維權,讓企業(yè)拒不落實男性陪產護理假有了更多可能性。
因此,不讓男性陪產護理假停留在紙上而只是“看上去很美”,需要休陪產護理假的男職工就應拿起法律武器,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企業(yè)“用腳投票”。在這起男職工索要陪產護理假工資的案例中,法院認定原告回老家陪產護理妻子應視為正常出勤,判決企業(yè)對其照發(fā)工資,彰顯了依法落實男性陪產護理假的鮮明價值導向。有類似遭遇的男職工,要以案為鑒,主動依法維權。一旦更多的男職工加入維權大軍,有利于促使企業(yè)主動落實男性陪產護理假。
當然,男性陪產護理假難以實至名歸,也源于成本分攤的不合理。著眼長遠,相關部門還應對此設計出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的成本負擔機制。但無論如何,男職工主動依法維權始終是不可或缺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相關部門應常態(tài)發(fā)布類似典型案例,幫助有陪產護理需求的男職工在典型案例的導向下,增強積極行使權利和依法主動維權的意識。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