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替前夫償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還能向他追回嗎?近日,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追償權糾紛案。
小雅和小昊(均為化名)曾是一對年輕夫妻,婚后共同貸款購買了一處價值上千萬元的房產。三年后,因感情破裂,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根據該判決,兩人共有的房子歸小昊一人所有,剩余房貸由小昊負責償還。同時,小昊需要支付小雅一筆房屋折價款。
由于貸款金額高,夫妻雙方無力償還高額的按揭貸款,小雅曾向母親借款68萬元(其中67萬元用于還房貸,1萬元用于小雅個人消費),但因離婚時該筆借款未到期,雙方在離婚訴訟時未處理。
離婚判決后,小昊遲遲不還房貸造成逾期,銀行多次催收無果。作為共同貸款人的小雅,也收到了銀行方面的催還通告。為了不讓自己的信用“背黑鍋”,無奈之下,小雅向自己的母親借款40萬元,替小昊償還銀行已到期房貸。
事后,小雅多次找小昊要錢,但小昊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一氣之下,小雅將前夫小昊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其借款還貸的款項111萬元(含第二筆借款部分利息3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審理中,小昊辯稱,小雅兩次向其母親借款還房貸的行為,分別發(fā)生在婚內和離婚判決生效前,均屬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以小雅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各半承擔。關于借款利息,小昊認為,從未同意小雅向其母親借款并支付利息,即使存在借款也是無息的,此前,兩人向小昊的姑媽借錢還貸,均未收取任何利息,所以小雅主張借款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于離婚判決后沒有按期還房貸,小昊表示并非不愿還,而是雙方還有其他債務沒有處理完畢,并且離婚判決在二審上訴期間,雙方都有償還的義務。
虹口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雅對外借款歸還房貸之事實,分別發(fā)生在婚內、離婚判決作出后,應當分別作出認定:對于婚內借款,小雅向其母親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歸還雙方共有房屋的貸款,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小雅、小昊各半承擔,但是該借款中用于小雅個人消費的部分,屬于其個人債務,應予扣除。至于該部分借款利息,小雅未提供與其母親約定利息的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離婚判決作出后的借款,因為判決確認剩余房貸由小昊一人償還,此時小雅還房貸所借的款項,不應當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小雅使用該借款償還法院判決確認屬于小昊的個人債務,故小雅依法有權向小昊追償該部分還貸款項。關于該部分款項的利息,對雙方來說,離婚判決后,小雅有理由和依據認為其已無償還剩余房貸的義務,小雅為避免自身征信問題的代償行為,小昊是受益更大的一方,故對于小雅主張要求小昊支付該部分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虹口法院判決小昊償還小雅款項73.5萬元,并賠償部分利息損失。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虹口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曹艷梅認為,婚姻不僅是感情的契約,更是經濟和責任的共擔。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共同貸款用于購房、購車或者生產經營等是常見之事。當婚姻走到盡頭,如何處理這些共同債務,往往成為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
本案中,小雅、小昊就是在經法院判決離婚時,未能全部處理完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兩人因長期拖延未決,多生節(jié)外之訴。曹艷梅告訴記者,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但確定為一方個人債務的,則由該方自行承擔。
此外,曹艷梅提醒,雙方就夫妻財產分割之約定或裁判結果,不能對抗夫妻共同債務的權利人。若夫妻雙方通過協(xié)議離婚或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處分給另一方所有,存在逃避個人債務情形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財產分割約定或者調解協(xié)議。
(2025年7月4日《上海法治報》見習記者 陳姝楠 通訊員 朱永好 姜葉萌)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