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相聚,難免飲酒助興,在推杯換盞中切記把握好度,否則會樂極生悲。近日,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飲酒引發(fā)的健康權糾紛案。
2023年11月14日,楊某經(jīng)朋友邀約到某羊肉湯館就餐,其間飲酒。當晚9時許,楊某已處于醉酒狀態(tài)、站立不穩(wěn),在同行人員攙扶下離店,其余就餐人員也均有醉意。楊某在行至離店門兩三米遠的公共地帶時不慎摔倒,致后腦著地受傷,后送醫(yī)治療。
楊某認為,自己受傷系某羊肉湯館門口臺階所致,餐館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遂將某羊肉湯館訴至法院。
庭審現(xiàn)場,原告楊某認為,被告某羊肉湯館店門口有一個高15厘米的臺階,沒有張貼“小心階梯或者小心腳下”予以提示,導致楊某在飯后不慎踩空摔傷頭部,故向法院訴請被告支付醫(y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羊肉湯館辯稱,楊某及同伴就餐所飲用的白酒是楊某同伴自帶,且楊某摔倒的直接原因是飲酒過量導致意識不清,走路重心不穩(wěn),對自身身體失去控制,店門前臺階有無“小心臺階”標識不是導致楊某醉酒后摔倒的原因;此外,羊肉湯館門店保持了基本整潔和提供了明亮照明,門店通道及臺階處沒有油污和其他障礙物影響通行,做到了經(jīng)營者在管理范圍的基本安全保障義務,請求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及過度飲酒應當有一定的認知能力。監(jiān)控視頻顯示,楊某在羊肉湯館站立不穩(wěn),在同伴的攙扶下踉蹌離開店門,在行走過程中,沒有履行謹慎安全注意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存在自身過錯。某羊肉湯館作為經(jīng)營者雖未在大門上張貼警示標志,但店門距臺階約一米左右,楊某摔倒在距門店兩三米遠的公共地帶。原告楊某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綜上,法院經(jīng)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這里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造成他人損害”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根據(jù)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其過錯大小范圍內確定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024年8月1日《四川法治報》曾春 記者 郭建民)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