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韋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是某單位的退休人員,去世后單位為其遺屬發(fā)放生活困難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共計8萬元。因生活困難補助費及一次性撫恤金分配問題,韋某的老伴兒黃某(雙方均為再婚)作為原告,一紙訴狀將韋某的4個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費用的一半即4萬元歸其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為共有物分割糾紛。生活困難補助費及一次性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韋某的去世,雙方當事人承受了同樣的精神痛苦,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處理撫恤金分割問題。原告與韋某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兩人在10余年的夫妻生活中互相照顧、互相扶持,在韋某生病住院期間,基本上是原告在醫(yī)院陪護。
雖然一次性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但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結合各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生活的緊密程度、共同生活起居,以及對死者所盡的義務而定。原告依靠韋某的退休金維持生活,其年邁多病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應考慮原告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原告分得生活困難補助費及一次性撫恤金8萬元的40%即3.2萬元,余款由四被告平均分配。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一次性撫恤金及生活困難補助費是對與死者生前存在緊密關系的親屬的一種精神性撫慰與物質性幫助,作為一種兼具精神方面與物質方面的補償,并非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繼承,而由近親屬共有。分配時應結合各近親屬與死者生前生活的緊密程度、共同生活起居以及對死者所盡的義務而定,更多地扶持無勞動能力或經濟困難的人,充分實現其經濟救助的功能。
一方面,應當兼顧全部或多數近親屬。另一方面,應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充分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生前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實際分配時,在死者生前對死者盡到更多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應當適當多分;在死者生前對死者不盡或少盡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鼓勵生活條件優(yōu)越的近親屬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無勞動能力或經濟困難的人,特別是在死者生前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充分實現生活困難補助金及一次性撫恤金經濟救助的功能,弘揚中華傳統(tǒng)美德。
(2024年1月5日《河北法治報》謝瑩潔)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