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王春 通訊員吳開田
企業(yè)融資中的“對賭協(xié)議”是個“進口”概念,其實際上是期權的一種形式。日前,浙江湖州德清法院審結一起涉“對賭協(xié)議”的普通破產(chǎn)債權確認糾紛案件,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15年,浙江某公司對公司資本進行增資擴股,同年12月28日,梅某向該公司匯款260萬元作為投資款,認購該公司股份。
2016年3月31日,浙江某公司經(jīng)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增資擴股并對梅某某認購68萬余股、占股比為2.26%的事實予以確認。隨后,浙江某公司與梅某簽訂《承諾書》一份,載明:梅某不再持有浙江某公司的股權,浙江某公司將梅某所投資標的公司的全部款項及利息共計280萬元返還給梅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完畢;德清某公司自愿為上述款項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后德清某公司進入破產(chǎn)重整程序,梅某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不予認定,故梅某訴至法院。同時,浙江某公司亦進入破產(chǎn)清算階段。
受理此案后,德清法院多次組織調解,并于2021年4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經(jīng)審理認為,梅某雖有權依據(jù)《承諾書》約定,要求浙江某公司進行股權回購,但根據(jù)《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以及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均未能提供浙江某公司已經(jīng)進行減資程序的證據(jù),減資程序未完成,浙江某公司不具備股權回購可履行性?;趽:贤膹膶傩裕男袚Ax務的前提條件是主合同義務已經(jīng)成就?,F(xiàn)浙江某公司的減資程序尚未完成,股份回購的主合同義務尚未成就,故梅某要求德清某公司就股權回購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于法無據(jù)。
此外,根據(jù)《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以及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guī)定,浙江某公司已資不抵債進入破產(chǎn)清算程序,無剩余利潤,故其作為主債務人亦無需對梅某承擔金錢補償義務。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梅某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簽訂“對賭協(xié)議(股權回購、金錢補償?shù)龋睍r,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前提下,協(xié)議有效;但協(xié)議有效并不等于具有可履行性,目標公司回購股權仍需以完成減資程序為前提。同時如要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也要以目標公司存在剩余利潤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