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瑩
福建某大酒店注冊資本為1048萬元,其中寧波某公司認繳出資額為812.2萬元,占股77.5%;陳某認繳出資額為235.8萬元,占股22.5%。
2014年10月,福建某大酒店召開臨時股東會,陳某未參會。會議通過決議:寧波某公司增加認繳3952萬元,福建某大酒店注冊資本變更為5000萬元;增資后,寧波某公司占股95.284%,陳某占股4.716%。
2017年12月,福建某大酒店再次召開臨時股東會,陳某仍未參會。會議通過決議:對于2014年公司增資3952萬元,按2014年增資前比例計算,陳某22.5%部分增資889.2萬元,寧波某公司77.5%部分增資3062.8萬元;陳某認繳增資889.2萬元應于2018年1月31日前出資到位。出資期限屆滿后,陳某未履行出資義務,福建某大酒店遂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按照股東會決議內(nèi)容履行889.2萬元增資款的出資義務,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資本多數(shù)決是股東會的重要議事規(guī)則,但并非公司的所有事項都屬于資本多數(shù)決處分的范圍。認繳新增資本屬于股東固有的、非經(jīng)股東自身同意不可剝奪的權(quán)利,而非義務。股東有權(quán)根據(jù)自己的資金狀況或者對公司前景的判斷決定是否增資,即便是股東會也無權(quán)強制小股東認繳新增資本。因此,未經(jīng)股東同意的要求股東共同認繳新增資本的決議,違背了股東真實意愿,對該股東不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福建某大酒店未舉證證明陳某曾同意認繳新增資本。經(jīng)庭審詢問,陳某亦明確因公司的股權(quán)價值已發(fā)生變化且無法恢復,不同意根據(jù)2014年股東會決議認繳新增資本。故對于福建某某大酒店要求陳某履行新增出資義務的訴訟請求,鼓樓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