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建輝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了新修訂行政處罰法的集體采訪。針對交通違法“天量罰單”事件,有關人士指出,即將實施的新行政處罰法對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及時清理超出權限作出的非現(xiàn)場執(zhí)法規(guī)定,完善監(jiān)控設備設置的合法性。
今年4月的“天量罰單”事件,令人記憶猶新。當時,有媒體報道廣東佛山一高速路口“62萬車主違章,總罰款超1.2億元”,引發(fā)輿論熱議,一些被罰車主也對該地點的違法處罰提出了質疑。此后當地交警部門回應稱實際抓拍到的為18萬余起,同時承認道路標線設置不合理并宣布將進行優(yōu)化改進。雖然這只是一起個案,但因交通違法抓拍引發(fā)的爭議確實不在少數,也應當引起重視。
一方面,我們應肯定合理設置的電子眼對交通違法查緝和交通事故預防的積極作用,而不該對其妖魔化,或者完全否定其作用。但另一方面,電子眼在實際應用中也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仍以“天量罰單”事件為例,一年左右的時間里,一個路口有這么多車被抓拍判定為違法,面對后臺上的大量同類違法案例,當地交警部門難道不該及早主動作為,看看到底是這些車主都是“馬大哈”,還是路口的相關設置讓人防不勝防?
說到底,抓拍、罰款、扣分并不是、也不應該是設置電子眼的目的,遏制違法、防止事故、促進交通暢通才是電子眼設置的初心。如果對此毫無助益卻只會給司機“挖坑添堵”,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成了某些行業(yè)、部門的“提款機”,那么不僅有悖于電子眼設置的初心,破壞交通執(zhí)法的公信力,也影響到千萬駕駛人的切身權益。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交通違法抓拍和設備質量要求、設置、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科學、嚴格的規(guī)定,此次修訂無疑是一次正本清源之舉,也是對社會期待的正面回應。今后,還應打破執(zhí)法暗箱,把電子眼置于陽光下,以透明公開、民主監(jiān)督與科學評估論證,推動規(guī)范、合理、高效執(zhí)法,促進道路交通更加安全通暢。
編輯: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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