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海:本院受理原告魏金花訴被告李鴻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遼0104民初16595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2025年12月9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406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判。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李鴻海:本院受理原告魏金花訴被告李鴻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遼0104民初16595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2025年12月9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406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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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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