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渾南支行訴被告張洪海信用卡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舉證(答辯)期滿后第三日9時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十八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
張洪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渾南支行訴被告張洪海信用卡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舉證(答辯)期滿后第三日9時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十八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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