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5732號
劉時平、陳玉芳: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東城支行與被告劉時平、陳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寧0104民初1573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東城支行與被告劉時平、陳玉芳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于2025年8月25日解除;二、被告劉時平、陳玉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東城支行借款本金370833.54元,支付利息40736.54元(截至2025年8月21日),并按《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自2025年8月2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東城支行有權就被告劉時平、陳玉芳提供抵押的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興慶區(qū)新榮華家園二區(qū)A8號住宅樓803室房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案件受理費7186元,公告費 200元,由被告劉時平、陳玉芳負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713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