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2262號
寧夏榮城鴻嘉實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劉春利與被告寧夏榮城鴻嘉實業(yè)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劉春利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未付收益金42745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01.23元,以11874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暫計算自2023年6月15日至2025年9月12日并按上述標準繼續(xù)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42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暫計算自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9月12日并按上述標準繼續(xù)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6623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暫計算自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9月12日并按上述標準繼續(xù)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無法向你公司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14時2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二樓四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如逾期答辯和舉證的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本案將依法缺席審理。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