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耀仁:本院受理原告寧夏弘澤匯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訴你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業(yè)費1128元、違約金339元(以上費用暫計算至2021年12月31日,并請求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共計146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qū)徖矸绞郊皩徟薪M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1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三樓六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承辦人:李靜0951-5170925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