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1103號
田自明:本院受理的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22812.35元、利息5644.94元及費用7021.08元(利息暫算至2025年3月5日,此后利息按寧夏銀行信用卡領(lǐng)用合約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以上各項共計35478.3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民事案件審判人員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15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承辦人:戴巖松0951-5170837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