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竟祿、俞國香、潘竟福、楊敏、張福壽、潘競強、張燕林:本院受理(2025)新2325民初3720號原告昌吉國民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奇臺支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應訴及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現(xiàn)金179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利息30672.445元(自2021年5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月利率12.8125‰,利息為21452.57元;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月利率12.8125‰,利息為9219.875元),并承擔自2022年8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12.8125‰。3、訴訟標的:210572.445元;4、本案保險費、保全費、訴訟費、郵寄費等均由被告承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15時4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奇臺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