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永利(120104198205012537):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起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5)津0103民初2273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孫永利(120104198205012537):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起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5)津0103民初2273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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