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3民初4213號
石海衛(wèi):本院受理原告鐘水娣與被告石海衛(wèi)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803民初42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一、被告石海衛(wèi)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鐘水娣償還借款本金及返還占用資金共計464380元和支付利息(利息以464380元為基數,自2025年6月10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原告鐘水娣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132元(原告鐘水娣已預交4132元),由被告石海衛(wèi)負擔4132元,被告石海衛(wèi)負擔部分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交納的,由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原告鐘水娣多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132元,可向本院申請退還。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