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3民初4448號
黎英杰:本院受理原告曾艷與被告黎英杰離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803民初44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不準原告曾艷與被告黎英杰離婚。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曾艷負擔(已預交)。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