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陽:本院受理原告徐修盟與被告潘樂陽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云3102民初20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潘樂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徐修盟借款本金59106元及截至2025年9月23日的逾期還款利息1055.76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1%的標準計付自2025年9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二、駁回原告徐修盟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32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潘樂陽負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