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1233號
李海龍、何彬、何占生、寧夏如意財富金融電商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原告葛淑霞與被告李海龍、何彬、何占生、寧夏如意財富金融電商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寧0104民初11233號民事判決,判令:一、被告李海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葛淑霞償還借款本金99994.50元,并按照年利率13.2%支付99994.50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何彬?qū)ι鲜隼詈}埖膫鶆赵诮杩畋窘?9994.50元及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葛淑霞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67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李海龍、何彬負擔。因以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寧0104民初11233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1105室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