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在水一方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開春訴你公司一案{仁勞(人)仲案字〔2025〕176號}。電話聯(lián)系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韋祥盛領取仲裁申請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仲裁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因被申請人各種推脫、不配合,仲裁委依法適用公告送達?,F(xiàn)定于2025年7月31日9時在興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五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開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將作缺席裁決。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30日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0日內(nèi),逾期將依法審理。
興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