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8099號
段飛飛:
本院受理原告彭磊與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賃費、水費、暖氣費合計4243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因你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9時4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四樓2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