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3903號
陳子義: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栓昌與被告陳子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請為:1.請求被告償還原告本金120000元,利息69300元(按照年利率3.85%主張,并要求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本息暫合計1893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主審法官:董恒毅聯(lián)系電話:09515170027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