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民:本院受理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582民初9438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副本、廉政監(jiān)督卡、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轉普)及開庭傳票等。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3日上午8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