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桐桐:本院受理原告茍海明與被告王桐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茍海明與被告王桐桐房屋裝修合同關系;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原告已支付的房屋裝修款20000元,以2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1%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9日的損失132.5元,后續(xù)損失算至實際付清為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開庭傳票及(2025)寧0121民初2173號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望遠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永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