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024司懲1號
魏世曾:
根據(jù)(2025)豫1024司懲1號決定書載明的內容,你應當繳納罰款5000元。
限你于收到本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本院繳納。期滿仍未繳納的,本院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本院訴訟費開戶名稱:河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工行鄭州花園路支行;賬號:1702020629008902357。
特此通知。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2025)豫1024司懲1號
魏世曾:
根據(jù)(2025)豫1024司懲1號決定書載明的內容,你應當繳納罰款5000元。
限你于收到本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向本院繳納。期滿仍未繳納的,本院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本院訴訟費開戶名稱:河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工行鄭州花園路支行;賬號:1702020629008902357。
特此通知。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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