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明輝:本院于2024年09月12日刊登在法治日報的原告陳永棠與被告鐘明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24)粵1803民初499號】公告中,其中“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逾期未提交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3日15時00分在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第六審判庭進行開庭審理”,應更正為:“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個月,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十日內,逾期未提交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院定于2025年1月13日15時00分在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第六審判庭進行開庭審理”。特此更正。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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