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刊登的申請人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案號為(2024)粵0303民訴前調(diào)35728-35745號的公告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第一項“一、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截至賬單日,含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賬單分期手續(xù)費),之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至清償之日止”應(yīng)為“一、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截至賬單日,含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滯納金,超額金,年費,賬單分期手續(xù)費,其他手續(xù)費,訴訟費),之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至清償之日止”。特此更正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10月17日
本公告從法治網(wǎng)、法治號下載